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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

日期:2015年07月08日    来源:    

为保证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人向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或从市规划局网站上下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到用地规划窗口进行申报。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

2、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综合报告(说明资金来源、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情况、交通及能源需求和其他需说明事项)。

3、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长春市统一座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一份(其中一份用笔标明现状土地界限和具有产权的房屋)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项目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初审表。

6、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四)运行程序

1、用地规划窗口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查。

(2)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3)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加盖“365台湾备用网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

(4)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转相关处室。

(5)相关处室在接到申请报件后将地形图转市政规划处一份。

2、相关处室负责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组织调研,提出建设用地初审意见,报局规划审核例会审定。

(1)经局规划审核例会审定,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的项目,自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由建设的范围,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建筑设计要求和管线综合设计条件,并提出是否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用地规划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经局规划审核例会审定,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的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属意见,负责填写《不予规划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用地规划窗口回复申请人。

(3)经审核需补正用地资料的申请报件,应在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转用地规划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4)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受规定的时限限定。

3、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用地规划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不予规划许可通知书》。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六)不收费。

联系电话:0431-8877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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