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人向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或从市规划局网站下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到用地规划窗口进行申领。
(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图纸、资料:
1、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3、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综合报告(说明经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建设项目情况和建设计划以及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4、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长春市统一座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一份(其中一份用笔标明现状土地界限和具有产权的房屋)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6、经营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人应提供开发公司资质和经营范围证明(复印件)。
7、项目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初审表。
8、锅炉房、加油站、加气站等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
9、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四)运行程序
1、用地规划窗口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领材料时,应对申领要件进行审查。
(2)作出当场改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3)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加盖“365台湾备用网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
(4)当日将受理的申领材料转相关处室。
(5)相关处室在接到申领报件后将地形图转市政规划处一份。
2、相关处室负责审查申领报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局规划审核例会审定。
(1)经局规划审核例会审定,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并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后,提供建筑设计要求和管线综合设计条件,并提出是否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用地规划窗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经审核需补正申领资料的,应在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转用地规划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领。
(3)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受规定的时限限定。
3、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用地规划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六)不收费。
联系电话:0431-8877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