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人向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或者从市规划局网站下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提供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到工程规划窗口进行申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年度建设计划、批复。
2、市国土局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市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原件)或由市环保局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审批意见(原件)。
4、市建委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意见(原件)。
5、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综合报告(说明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条件、交通及周边环境要求,地下设施和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图各一份。
7、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筑施工图四套(图纸加盖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号码),其中的总平面图(十二份)应满足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叠加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图纸同时加盖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号码)。
8、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地下和管网综合设计图纸一份。
9、提供由设计院填写的365台湾备用网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送审单(二份)。
10、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完整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一份(图纸加盖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号码)。
11、项目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审表。
12、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复印件)。
以下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13、如办理外装饰装修工程的需提供总平面位置图十份、装饰装修施工图六套。
14、大型建设项目应提供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15、如办理城市雕塑工程,需提供总平面位置图十份、雕塑作品设计效果图(稿样)。
(四)运行程序
1、工程规划窗口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查。
(2)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3)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加盖“365台湾备用网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
(4)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转相关处室。
(5)相关处室在接到申请报件后应将管网综合设计图纸转市政规划处。
2、相关处室负责审查申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网综合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的要求,组织调研,提出初审意见,报局规划审核例会审定。
(1)经局规划审核例会审定,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行政审批办公室工程规划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局规划审核例会审定,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属意见,负责填写“建筑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或“管网综合规划设计修改通知书”,转行政审批办公室工程规划窗口书面回复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3)临时建设工程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转工程规划窗口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需补正综合报告、规划设计资料的申请报件,应在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5)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受规定时限限定。
3、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工程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六个月,满六个月未开工的自行失效。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六) 不收费。
联系电话:0431-8877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