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
2、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综合报告(说明资金来源、建设项目情况、用地情况、交通及能源需求和其他需说明事项);
3、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的长春市统一座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一份(其中一份用笔标明现状土地界限和具有产权的房屋)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开发区建设项目需提供由开发区规划局初审的规划条件图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