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的关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交市发改委关于该项目是否可以作为核准项目的函。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并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用途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市土地主管部门关于该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及是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
4、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综合报告(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用地基本情况、房屋拆迁情况、对市政公用设施要求和其他需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统一说明)。
5、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6、能够准确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的地形图一份(其中用笔标明现状土地界限和具有产权的房屋)或其他影像资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项目所在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初审表。
以下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8、在原有房屋接层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如住宅接层需提供住户协议书。
咨询电话:0431-8877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