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承担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规划设计与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和地理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