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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特点

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来源:新浪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针对当前城市和村镇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规范内容包括城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及其布局。特点如下:

    一、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二、城乡规划法赋权于民、强化监督

    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可说是本法的一个鲜明特色,《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此外,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城乡规划法保障规划制定科学合理

    为了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法律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五、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城乡规划不仅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修编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六、城乡规划法注重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城乡规划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七、城乡规划法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城乡规划法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作出规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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