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完善了国有土地出让的规划监管机制。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凭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还规定,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在这方面,我市此前已经对土地实行规划条件管理,走在全国先列。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城乡规划法还建立特别的层级监督制度,规定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今后社会公众除了通过通常途径监督城乡规划实施外,还可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