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学习交流 >> 政策解读 >> 正文

新城市规划法的几点新特征

日期:2008年01月21日    来源:    

    2006年4月1日,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在《新法》中,重点突出了人性化、生态化、可持续化、公众化以及法规化这五条新特征。

    一、人性化

    《新法》非常关注民生,一切都从广大民众利益出发,考虑民众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方便民众生活。

    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生态化

    《新法》非常关注生存的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确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做中心城区规划时应注意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持续化

    《新法》强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公众化

    《新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并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五、法规化

    《新法》规定城市规划编制一定要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实施,有些内容必须强制性。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其内容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李力)

关闭

承办单位:365台湾备用网址 地址:南环城路3066号
邮编:130022 电子信箱:admin-ghj@changchun.gov.cn
建议使用:1280*960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7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