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核发市政单项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条件 |
1、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部门核发的年度建设计划、批复; 2、市国土局核发的批准文件或函; 3、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综合报告; 4、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原件各一份; 6、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份; 7、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会签意见; 8、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方案图5-10套及电子文档一份,设计方案应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叠加绘制在近期现状地形图上(图纸应加盖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号码); 9、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资料 |
1、市发改委或由市发改委确认有审批权部门核发的年度建设计划、批复; 2、市国土局核发的批准文件或函; 3、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综合报告; 4、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原件各一份; 6、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一份; 7、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会签意见; 8、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方案图5-10套及电子文档一份,设计方案应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叠加绘制在近期现状地形图上(图纸应加盖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号码); 9、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窗口受理 ①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查; ②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③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加盖“365台湾备用网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 ④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转相关处室。 2、相关处室负责审查申报的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的要求,组织调研,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例会审定。 ①经审定,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局长签字后,转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经审定,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转窗口书面回复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③临时建设工程自报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转窗口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需补正综合报告、规划设计资料的申请报件,应在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⑤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受规定时限限定。 3、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市政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办理部门 |
市规划局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