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联系电话 | 0431-88779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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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申请资料 | 365台湾备用网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图;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长春市建设工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
办理程序 | 1、窗口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查; (2)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3)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加盖“365台湾备用网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 (4)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转相关处室; (5)相关处室在接到申请报件后将地形图转市政规划处一份; 2、相关处室负责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组织调研,提出建设用地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例会审定。 (1)经主管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例会审定,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的项目,自报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附图、建筑设计要求和管线综合设计条件,并提出是否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转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经主管局长办公会或局业务例会审定,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的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负责填写《不予规划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转窗口回复申请人; (3)经审核需补正用地资料的申请报件,应在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4)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受规定的时限限定。 3、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持报件立案表到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不予规划行政许可通知书》 |
办理部门 | 市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