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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