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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草案)

开始时间:2015年04月13日 11:18   结束时间:   状态:征集中...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和公共建筑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建筑。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与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旧区划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应当将本辖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旧区和新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日照标准】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以及新区成片改造的棚户区、危旧房项目的新建住宅和既有东西向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不得低于1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

    (四)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

    (六)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更新改造时,更新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七条【销售协议】在新区范围内,因不同建设项目或者同一建设项目内建筑互相遮挡,不超过项目内总户数2%的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降低至大寒日1小时,但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该住宅的日照情况如实告知购房人,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八条【主要朝向】每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要朝向。被遮挡住宅只考虑主要朝向的日照要求,其他次要朝向不考虑日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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